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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受理应当服从于社会稳定
引用本文:张宏发.行政案件的受理应当服从于社会稳定[J].法学,1990(11).
作者姓名:张宏发
摘    要: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对贯彻执行宪法关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等,必将起到促进作用。然而,行政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系列的问题,诸如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处罚决定,是否会存在“显失公正”以及如何判定;行政诉讼中对行政决定合理性应否考虑;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是否可以服从于社会稳定而决定是否受理、由此延伸行政诉讼与社会稳定是否存在冲突及有冲突如何对待,如此等等。这些在司法实践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处理不好,将会影响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为此,本期原文发表张宏发同志的《行政案件的受理应当服从于社会稳定》一文,以期对诸如此类的问题展开讨论。同时,我们还殷切希望广大读者,通过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例,提出问题,进行讨论,以使行政诉讼法更好地得以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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