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明法》与《韩非子·有度》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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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敏.《管子·明法》与《韩非子·有度》比较[J].中外法学,1997(6):11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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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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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国际经济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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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以法治国”盛于今日而源于先秦古籍《管子·明法》篇与《韩非子·有度》篇。前者的措词为:“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后者的造句为:“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两者的说法几乎毫无二致。《明法》约500字,《有度》的字数约为《明法》的三倍,而《明法》的500字内容在《有度》篇中差不多都可以找到。这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因为《明法》和《有度》有无法割断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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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管子》 韩非子 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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