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法博士信箱
摘    要:法博士: 贵刊2002年第14期《法博士信箱》栏目,以“对与女童发生性行为的男孩该如何处罚”为题,刊登了法博士的答复意见。在该答复中使用了“奸淫幼女罪”这一罪名。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宣布取消“奸淫幼女罪”,该罪并入“强奸罪”,并于3月26日起实施。因此,我认为该答复的正确意见应为“强奸罪”。 河北 李庚寅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