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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房地产市场立法应当引入听证制度
引用本文:李占荣,唐勇.地方房地产市场立法应当引入听证制度[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4(2):90-92.
作者姓名:李占荣  唐勇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学院,浙江,杭州,310012
摘    要:立法听证制度肇始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其应用日益广泛和深入。在我国 ,相关法律中虽然确立了该制度 ,但这与真正意义上的立法听证相去甚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民主进程的推进 ,立法听证制度的价值日益昭显。从地方立法来看 ,它是保证立法质量和加强法制宣传的重要手段 ;于房地产立法而言 ,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和立法价值的综合性就成为其法理基础。地方房地产市场立法听证制度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律依据、法律适用、主体范围和听证程序四个方面。

关 键 词:立法听证制度  房地产法  地方立法
文章编号:1009-4997(2004)02-00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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