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抵押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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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隋文香.试论抵押权登记[J].中国律师,19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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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隋文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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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农学院经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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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抵押权登记的理格依据抵押权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持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从抵押权生效的条件来看,抵押权登记包括形式登记和实质登记。所谓形式登记,是指登记对抵押权的生效只具有确认或证明的效力,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也就是说,抵押合同的生效,仅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所谓实质登记,是指抵押权的生效必须经过登记,否则报押权不能成立。也就是说,抵押合同的生效,必须具备两大条件,其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其二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从目前世界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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