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的基本精神和特点(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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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锋.人民警察法的基本精神和特点(下)[J].中国人大,199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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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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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公安部 部长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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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三、依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权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是由人民警察的性质和基本任务所确定的。人民警察法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同时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这样规定,有利于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严格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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