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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
引用本文:刘德生,朱军华.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J].行政与法,1995(3).
作者姓名:刘德生  朱军华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刘德生),江苏省东台市工商局(朱军华)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1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广告活动主体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扰乱社会主义广告市场秩序的行为.由于《广告法》对广告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规定均较为原则.加之该法又是刚刚实施,因而有待于在理论和实践中深入探讨、研究.笔者拟依据现行法律,结合工作实践,对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作一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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