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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行政行为完善行政人格
引用本文:郑建辉.改善行政行为完善行政人格[J].新东方,2003(10).
作者姓名:郑建辉
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摘    要: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称,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地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是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统一,是各级政府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依据有效行政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履行职责的基本范畴,是国家意志的反映。从通常的意义上讲,行政行为在宪法、法律的调整下,具有强制性和灵活性。一般代表着公正、公平、公信、公益、公道和公德,其直接指向为对管理者(统治者)与被管理者(被统治者)在诸多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方面的调整与协调,是保证经济繁荣发展和社会稳定进步的重要治国手段,是弘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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