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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窃回被国家机关扣押的本人财物的性质认定
引用本文:王玉珏.秘密窃回被国家机关扣押的本人财物的性质认定[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3):57-63.
作者姓名:王玉珏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    要: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将被国家机关扣押的本人财物取回的行为,侵犯了盗窃罪的法益,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并使得国家机关遭受了财产损失,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当财物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时,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论处"的原则,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当财物处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时,则只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其他两罪。

关 键 词:盗窃罪法益  非法占有  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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