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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本质内涵
引用本文:潘兴传,张湘中.论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本质内涵[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3):106-109,120.
作者姓名:潘兴传  张湘中
作者单位:[1]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湖南湘西自治州416000; [2]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长沙410001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2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人大监督与诉讼监督关系研究》[编号:XJ2012B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加强对国家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已成为刑事诉讼监督权立法化和民主化的重要内容和发展趋势。因此,深刻阐释刑事诉讼权的基本内涵,对于丰富和发展刑事诉讼监督权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刑事诉讼监督权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客体的多元性、内容的丰富性、手段的多样性的基本特征,具有国家性、程序性、有限性和救济性的本质属性。

关 键 词:刑事诉讼监督权  内涵界定  基本特征  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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