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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众参与的经济法
引用本文:郑晓珊.试论公众参与的经济法[J].求实,2006(Z2):96-97.
作者姓名:郑晓珊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广东,广州,510000
摘    要:一、公众参与是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的体现和需要 (一)经济法社会本位理论的困境. 正如传统私法的权利本位、公法的权力本位一样,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在经济法学界,甚至在整个法学界已渐渐趋于形成一种共识.正如潘静成、刘文华及史际春等先生的新纵横统一说所倡导的那样,笔者也认同经济法的本质之一就是平衡协调法,即"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1](P55)然而要完成这样的一个统一却是艰辛而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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