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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瑕疵”不能混同于“产品缺陷”
引用本文:林兴.“产品瑕疵”不能混同于“产品缺陷”[J].江淮法治,2012(19):38-38.
作者姓名:林兴
摘    要:案例 2011年10月18日,邹先生在李先生经营的土菜馆就餐时发现其店里有陈年“贵州茅台酒”销售,次日便委托他人购买了一瓶1995年7月4日生产的酒精度53%的“贵州茅台酒”。收到白酒之后。邹先生发现该酒瓶盖处有溢漏情况,便在几天后要求李先生退款.李先生认为邹先生无法证明这瓶白酒就是当初他卖出的白酒,

关 键 词:产品缺陷  产品瑕疵  贵州茅台酒  酒精度  白酒  销售  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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