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确定子女抚养应重视父母的精神抚养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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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登润,周培敏.离婚案件确定子女抚养应重视父母的精神抚养能力[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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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登润 周培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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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曹登润),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周培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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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几年来,离婚案件逐年增长,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已占各类民事案件之首。伴随着婚姻的解体和夫妻的离异,确立子女抚养问题也不容回避地摆在了父母和法官的面前。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确立子女抚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由于这一原则过于抽象,审判实务中往往难于掌握。有的审判人员在掌握这一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时,过份强调经济条件,而忽视精神条件。实践中,由于子女抚养归属上的失误,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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