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摘    要:民政部、财政部下发通知,从2008年10月1日起,将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

关 键 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抚恤补助标准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优抚对象  定期抚恤金  中央财政负担  生活补助标准  人民警察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