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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管辖问题的认识
引用本文:高昌利.关于共同管辖问题的认识[J].天津检察,2007(4):26-27.
作者姓名:高昌利
作者单位: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根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关 键 词:管辖问题  贪污贿赂案件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  案件移送  刑事诉讼法  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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