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管辖问题的认识 |
| |
引用本文: | 高昌利.关于共同管辖问题的认识[J].天津检察,2007(4):26-27. |
| |
作者姓名: | 高昌利 |
| |
作者单位: | 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根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
关 键 词: | 管辖问题 贪污贿赂案件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 案件移送 刑事诉讼法 侦查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