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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显失公平”的法理思考
引用本文:沈庆中.关于“显失公平”的法理思考[J].法律适用,1994(2).
作者姓名:沈庆中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常常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或者变更经济合同及其他民事行为.目前流行的民法理论对此亦持肯定态度.笔者经过思考,斗胆提出些反议.一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对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含义之阐述是一致的.一般表述为: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由于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所实施的对自己有明显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特点是:1.显失公平集中体现于其行为的后果方面.这一行为造成了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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