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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之反思——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引用本文:徐林波.于欢案之反思——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7(1):21-27.
作者姓名:徐林波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333
摘    要:由于我国的刑法理论中没有普遍接受"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概念,否定对危险源本身的反击成立正当防卫就意味着构成犯罪。因此,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划定具有重要意义。现有理论中,对于"不法侵害"的界定借助刑法以外的不法概念,缺少与犯罪构成的对接。完整的"不法侵害"等同于犯罪的概念,但是,考虑到对无责任能力者也应当肯定防卫权,可以将责任能力等责任阻却事由从"不法侵害"的限制调价中消除。为了达到体系的协调,不具有罪过的侵害也应当纳入"不法侵害"的范畴,从而肯定"对物防卫"理论。再进一步,不符合构成要件与符合违法阻却事由的事件也可能成立防卫的对象。对于"不法侵害"的理解,应当采用类型化的思维。

关 键 词: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对物防卫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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