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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与“用”之关系及其在挪用型犯罪中的定位思考
引用本文:谢锡美.“挪”与“用”之关系及其在挪用型犯罪中的定位思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5):46-50.
作者姓名:谢锡美
作者单位: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摘    要:根据我国刑法第 2 72条和第 384条规定 ,构成挪用型犯罪的前提条件是 :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或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挪用单位资金犯罪还包括借给他人使用 )。人们对行为人既“挪”且“用”了公款或单位资金的情况的定性不存争议 ,然而 ,当行为人对公款或单位资金只“挪”未用时 ,其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型犯罪则颇存争议。笔者认为 ,只有把“挪用”置于挪用型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中去思考 ,才能正确界定“挪”与“用”之间的关系 ,才能合理地解决“挪而未用”行为的定性问题。一、“挪”与“用”之关系及其…

关 键 词:挪用型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行为  犯罪既遂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mbezzling"and "Misappropriating"in Embezzlement Crimes and Their Specification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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