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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若干问题探微
引用本文:王羽菁.交通肇事后逃逸若干问题探微[J].天津检察,2009(1):13-14.
作者姓名:王羽菁
作者单位: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而是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交通肇事逃逸比一般交通肇事行为具有更严重的法益侵害性,所以刑法在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基本量刑幅度后又重点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两个与逃逸相关的量刑档次。尽管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对“逃逸”的内容和表现进行了相应规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些许疑问值得探讨。

关 键 词:交通肇事逃逸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交通肇事行为  有期徒刑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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