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法文化本质的时代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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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炜.和谐社会法文化本质的时代考察[J].求索,2008(2):9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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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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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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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不同的历史时代,人们对法的本质的认识也是有差异的。自然法构成了原始和谐社会的基石,规则法治中的恶法亦法是不和谐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的根基;社会契约和民主意志构成现代和谐社会法治本质。这三种法的本质观一步一步地升华,每经历一个新阶段,把我们对法的认识引向一个新的领域或层次,使我们从不同角度更全面地认识法与社会,更有利于指导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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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谐社会 自然法 恶法非法 社会契约 民主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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