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款用于公务支出或社会捐献的法理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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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伍玉功,;曹兴华.受贿款用于公务支出或社会捐献的法理思考[J].求索,2008(6):151-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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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伍玉功 ;曹兴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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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2]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3]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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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办理贪贿案件实践中一度错误地运用“扣除法”进行数额认定,原因是对“受贿款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献”的情节的刑法意义存在模糊认识。基于犯罪构成理论和贪贿犯罪立法主旨,该情节属于犯罪既遂后赃款去向的内容,仅可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建立被告人证明责任制度,对被告方辩解并提供证据证明“受贿款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献”的情节,应尝试运用优势证明标准,围绕证据“三性”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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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贿款 公务支出 社会捐献 犯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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