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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款用于公务支出或社会捐献的法理思考
引用本文:伍玉功,;曹兴华.受贿款用于公务支出或社会捐献的法理思考[J].求索,2008(6):151-153.
作者姓名:伍玉功  ;曹兴华
作者单位:[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2]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3]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138
摘    要:办理贪贿案件实践中一度错误地运用“扣除法”进行数额认定,原因是对“受贿款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献”的情节的刑法意义存在模糊认识。基于犯罪构成理论和贪贿犯罪立法主旨,该情节属于犯罪既遂后赃款去向的内容,仅可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建立被告人证明责任制度,对被告方辩解并提供证据证明“受贿款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献”的情节,应尝试运用优势证明标准,围绕证据“三性”综合认定。

关 键 词:受贿款  公务支出  社会捐献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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