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法性认识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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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简永发,;李希慧.论违法性认识的基础[J].求索,2008(9):13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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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简永发 ;李希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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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2]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100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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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违法性认识是责任谴责的核心,只有具有违法性的认识,才能说行为人知道法律规范却决意犯罪而欠缺法律情绪,并以此为根据来谴责行为人。在行为阶段,行为人是基于自身的立场在行为时对行为事实所作出的价值评判,而在犯罪的认定阶段,是法官根据法定的标准站在社会的、国家的立场对该行为所作出的价值评判。此二者获得一致的基础在于刑法要获得公众的认同,即法律的精神要与社会生存的基本道理相一致,法律要让民众能理解,才能在犯罪的认定与处理上,实现结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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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法性认识 法律精神 生存道理 民众认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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