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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及其运作机制
引用本文:李道刚.欧洲议会及其运作机制[J].比较法研究,2003(5).
作者姓名:李道刚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正> (一)从委托到直选 欧洲选举制度是欧洲议会合法地位的法律基础,其主要功能是为民众提供直接参与欧洲政治决策的可能性。从1979年开始,大选每5年举行一次。1951年的《煤钢联营条约》第21条中就已规定了共同议会的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并由各国议会派遣。其他两个共同体也确认了这一原则。当时的6个成员国共有78名成员。1958年《罗马条约》时代早期,代表三个共同体的议会共有142名成员。他们以所谓“双重委派”的方式选出,即:各成员国议会根据统一程序提出本国欧洲议员人选;理事会全体成员对各国相关宪法程序提出一致建议。1960年议会首次制定关于直选的草案。之后的一系列相关草案均被共同体成员国首脑所否定。直到1974年12月欧洲理事会同意直选。1976年部长理事会颁布正式文件,规定欧洲议会实行普选。1979年6月7日至10日首次实行直接选举。 按《基础条约》最初的规定,共同体议会议员由各成员国从本国议会代表中推选,在实行直接选举欧洲议员的形式出现之前,也就是9国共同体时,议会共有198名议员,其中联邦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各36名,比利时、荷兰各14名,丹麦、爱尔兰各10名,卢森堡4名。《罗马条约》规定,由议会起草直选欧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its operating mechanism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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