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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作者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摘 要:
1.2012年3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令第21号公布2.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管理,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
关 键 词:
民用爆炸物品
进出口企业
信息化
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
海关总署
工业
社会公共安全
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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