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奸罪的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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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辉忠.论强奸罪的立法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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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辉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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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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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非自然性交"行为的出现,我国的强奸罪立法亟需完善。应该将妇女规定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将男子扩大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强奸的行为方式除了性器官的性交以外,还可以包括口交和肛交。另外,奸淫幼女的行为应该独立成罪并将其犯罪对象扩展至所有的幼童,单独设立"奸淫幼童罪"。嫖宿幼女罪既与奸淫幼女罪发生竞合,又与猥亵儿童罪发生竞合,三者之间的法定刑又轻重有别,因而不能有效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对幼女身心健康的保护,应当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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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奸罪 奸淫幼童罪 嫖宿幼女罪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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