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改判的案件不应将已错误执行的内容再行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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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贺成,白秀平.再审改判的案件不应将已错误执行的内容再行判决[J].人民司法,199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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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贺成 白秀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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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贺成),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白秀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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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 审判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将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已经执行的内容,在再审改判时再行判决,这种做法是有悖于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比如吕某与曹某债务纠纷案。吕某持曹某出具的3000元借据诉至某人民法院,要求曹某偿还欠款。该人民法院据此判决曹某偿还吕某3000元。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强制执行了1100元。曹某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后,经该院再审审理认为,吕某虽持有借据,但是没有实际给付曹某3000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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