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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引用本文:范晓峰.论《合同法》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的缺陷[J].河北法学,2001,19(1):147-151.
作者姓名:范晓峰
作者单位: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    要: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分别是英美法和大陆法中的传统制度,《合同法》经过借鉴吸收,在108条和68、69条规定了我们自己的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但由于认识上的局限,这种借鉴却导致预期违约制度传统的优势被削弱以及与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的冲突。

关 键 词: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  缺憾  冲突
文章编号:1002-3933(2001)01-0147-05
修稿时间:0200年9月19日

On the Defects of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and Unpeaceful Right of Pleadings System in Law of Contrac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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