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案件原则上由原终审法院再审”述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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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舒崴韧.“民事抗诉案件原则上由原终审法院再审”述评[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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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舒崴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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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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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抗诉案件原则上由原终审法院再审”(为叙述方便,以下简称“原审再审论”)是目前民事抗诉案件审级争论中的一种观点。其内容是(1)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应向原终审法院提出;(2)原则上由原终审法院再审民事抗诉案件;(3)个别情况下(原终审法院认为自己再审有困难;根据需要)也可由上级法院再审(提审),是否提审,决定权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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