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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夺”新解
引用本文:吕梁.“携带凶器抢夺”新解[J].法制与社会,2007(4).
作者姓名:吕梁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100088
摘    要:《刑法》第267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里对法律抑制的抢劫罪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该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对“携带凶器抢夺”的概念作具体的界定,导致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对相关的案件认定存在争议。针对这一现象,笔者从新的视角对“携带凶器抢夺”进行剖析,对“携带”和“凶器”两个概念分别界定,从而更深入的理解《刑法》第267条的规定,便于审查起诉工作中对相关案件的正确处理。

关 键 词:凶器  性质上的凶器  用法上的凶器  携带  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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