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凶器抢夺”新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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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梁.“携带凶器抢夺”新解[J].法制与社会,2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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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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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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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267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里对法律抑制的抢劫罪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该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对“携带凶器抢夺”的概念作具体的界定,导致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对相关的案件认定存在争议。针对这一现象,笔者从新的视角对“携带凶器抢夺”进行剖析,对“携带”和“凶器”两个概念分别界定,从而更深入的理解《刑法》第267条的规定,便于审查起诉工作中对相关案件的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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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凶器 性质上的凶器 用法上的凶器 携带 区别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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