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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民事赔偿责任探析
引用本文:王素芳.司法鉴定人民事赔偿责任探析[J].理论月刊,2011(2).
作者姓名:王素芳
作者单位:江苏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江苏,镇江,212003
基金项目:江苏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2007SK123J)研究成果
摘    要: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实施者,在整个司法鉴定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司法鉴定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引起社会的关注,在我国《决定》和两个《管理办法》中有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在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等具体问题上没有规定。在考察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鉴定人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了我国鉴定人民事赔偿责任在不同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提出了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自然人)作为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主体,承担符合构成要件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 键 词:司法鉴定人  民事赔偿责任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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