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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事、经济诉讼有效提供证据期间的必要性
引用本文:赵立国,张琳琳.设立民事、经济诉讼有效提供证据期间的必要性[J].法律适用,2000(3).
作者姓名:赵立国  张琳琳
作者单位: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赵立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张琳琳)
摘    要: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4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应在何时提供证据 ,是适时提供证据 ?还是随时提供证据 ?却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6条也只规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 ,应根据具体情况 ,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 ,对应提供证据的期间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 ,有的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前不提供证据 ,而在法庭审理时搞突然袭击 ;有的当事人在一审期间不提供证据 ,到二审时提供证据 ,借以推翻原审判决 ;更有甚者在一、二审期间均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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