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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与律师庭审语言的检讨与规范——以构筑双方谐调关系为视角
引用本文:章建荣,冯娇雯.民事法官与律师庭审语言的检讨与规范——以构筑双方谐调关系为视角[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5(1).
作者姓名:章建荣  冯娇雯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人民法院,浙江绍兴,312353
摘    要:民事庭审语言是民事法官和律师语言素质的集中体现,是构筑双方谐调关系的一个重要载体,也是法律效力由应然进入实然的重要媒介。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民事庭审语言呈现出不规范的现象,导致了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缺失。从构筑民事庭审语言理性模式的角度出发,民事法官的庭审语言须做到程序、实体和调解语言三方面的规范,律师的庭审语言应突出事实性、规范性、简明性、智慧性。此外,民事法官和律师都应注重对声调、表情、肢体等非语言交往符号的规范运用。通过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达成,共同塑造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共同维护司法公信力。

关 键 词:民事法官  律师  庭审语言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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