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民事二审和解撤诉案件的监督盲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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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满尚,曾庆纲.检察机关对民事二审和解撤诉案件的监督盲区[J].中国检察官,2008(5):4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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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满尚 曾庆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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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31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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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的厘定
有人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当确定二审和解撤诉中的“诉”究竟是什么诉?是“撤回上诉”还是“撤回起诉”?不同的答案会导致一审判决效力的迥异。也有人认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撤回起诉,一审判决不生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司法考试辅导教材中,作者写道。在二审中。因和解而撤诉,撤回的是起诉。而不是上诉。由此看来,好像要非得区分“撤回上诉”或“撤回起诉”才能认定二审和解撤诉一审判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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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撤诉案件 和解 二审 检察机关 撤回起诉 一审判决 盲区 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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