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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对比法认定致伤物1例
引用本文:徐文根,丁训培,沈福财.运用对比法认定致伤物1例[J].刑事技术,2007(4):61-62.
作者姓名:徐文根  丁训培  沈福财
作者单位:1. 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刑警支队,241000
2.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41300
摘    要:1案例简介某男,54岁,2005年元月14日上午6时许,被发现倒在一住宅旁边,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情况:头颅左顶枕部有一6.8cm×4.1cm类椭圆形头皮下出血,向头顶延伸3.5cm有一0.4cm×0.2cm头皮下出血,上伴有小挫裂口(见图3);切开头皮,见左顶颞枕部帽状腱膜下广泛性出血;左顶颅骨有一1

关 键 词:致伤物  头皮  木棍  皮损痕迹
文章编号:1008-3650(2007)04-0061-02
修稿时间:200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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