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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竞选制”独到之处
引用本文:钟仁.“组合竞选制”独到之处[J].江淮法治,2004(2).
作者姓名:钟仁
摘    要:由“指选”“海选”到“组合竞选”实现村民自治是当前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但是,如何实现村民自治并有一个比较完善的形式却是需要正确解决的问题。这是因为,长期以来,尽管各地农村也实行所谓的“选举”,但是,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大多是由上级(乡镇党委、政府)考察遴选的,也有的由村党支部提名(甚或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查批准确定,然后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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