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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物权法中的公共利益
引用本文:吕芳芳.浅议我国物权法中的公共利益[J].法制与社会,2009(8).
作者姓名:吕芳芳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现行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该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为防止征收权的滥用,保护所有人的物权利益,世界各国都对征收权的发动规定了限制条件,其中主要的限制条件是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不仅使征收的正当性得以确立,而且也是防止征收权滥用的一个重要措施.但是,我们在实务中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因此,对公共利益进行分析很有必要。

关 键 词: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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