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物权法中的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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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芳芳.浅议我国物权法中的公共利益[J].法制与社会,20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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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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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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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该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为防止征收权的滥用,保护所有人的物权利益,世界各国都对征收权的发动规定了限制条件,其中主要的限制条件是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不仅使征收的正当性得以确立,而且也是防止征收权滥用的一个重要措施.但是,我们在实务中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因此,对公共利益进行分析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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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 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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