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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盗窃犯罪应以参予盗窃数额定罪
引用本文:李黎明.对共同盗窃犯罪应以参予盗窃数额定罪[J].现代法学,1989(4).
作者姓名:李黎明
摘    要:<正> 1984年11月“两高”作的《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于共同盗窃犯,应按照个人参与盗窃和分赃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分别处罚。对主犯依法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于共同犯罪如何处罚的问题,但是对于共同盗窃犯罪的定罪标准讲得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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