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涉及著作权问题的处理 |
| |
引用本文: | 赵凤金.离婚案件涉及著作权问题的处理[J].山东审判,1999(3). |
| |
作者姓名: | 赵凤金 |
| |
作者单位: |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离婚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越来越多,并成为处理离婚案件的难点问题。本文拟就著作权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问题作一探讨,与大家商榷。 一、著作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著作权(有的国家称作版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自己的智力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它是随作品的产生而产生,为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精神权利,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是作者专享的不得转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