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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市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
作者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摘    要:天津市、福建省人民政府:你省(市)上报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已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省(市)上报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今年是否在全省(市)范围进行改革试点,由你省(市)根据全面试点应当具备的条件自主决定。请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分别对《方案》中的有关内容作进一步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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