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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律师辩护的问题
引用本文:陈卫东.被告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律师辩护的问题[J].法学杂志,1988(4).
作者姓名:陈卫东
摘    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刑事辩护有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两种。委托辩护是由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及其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指定辩护是指某些应当有辩护人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的惯例,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一般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1.由人民检察院派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2.被告人是聋哑和其他有生理缺陷不能辨别事理,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4.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几个被告人之间有利害矛盾,如果允许其中一个被告人有辩护人,则其他被告人也必须有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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