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学亮犯有三个罪 |
| |
引用本文: | 晓文.马学亮犯有三个罪[J].人民司法,1986(5). |
| |
作者姓名: | 晓文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马学亮,男,现年五十二岁,原任北京市公用局局长。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马学亮批准北京市煤气公司管网所总支书记黄玉乾、所长梁国安等人为私分公款而报请成立的“和平煤气工程公司”(实为虚名),并受聘担任该“公司”“名誉理事长”。一九八四年十一月至一九八五年六月,“和平煤气工程公司”在黄玉乾、梁国安等人的主持下,采用加大工程造价、出卖银行帐户等非法手段攫取工程收入款一百二十三万元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