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法定标准之缺陷及修补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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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安荣.离婚的法定标准之缺陷及修补初探[J].法律适用,199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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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安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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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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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5条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这一概括式离婚标准规定得过于抽象、宠统和一般化,实际可操作性差,使法律应有的安全、确定、可操作性等诸价值又难于充分体现,甚至产生同一婚姻事实状况有多种不同的结论。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89年11月ZI日正式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针对离婚标准的抽象条款进行详细诠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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