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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方证据保全权的确立及不足——从衡阳"5.11"医生受辱事件谈起
引用本文:刘红军,付玉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方证据保全权的确立及不足——从衡阳"5.11"医生受辱事件谈起[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9(4):199-200.
作者姓名:刘红军  付玉梅
作者单位:刘红军(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10011);付玉梅(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计划生育委员会,210011)
摘    要:通过对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范性分析,作者在肯定证据保全权在保证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极为重要的同时,也分析了该权利在制度保障以及在转化为有利的事实认定中存在的两个障碍,揭示其在证据保全制度方面的不足,从而为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提供有益的思考.

关 键 词:证据保全权  事实认定  程序性义务
文章编号:1007-9297(2002)04-0199-02
修稿时间:200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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