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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制裁措施的适用
引用本文:周贤奇 ,段小京.关于民事制裁措施的适用[J].人民司法,1989(5).
作者姓名:周贤奇  段小京
摘    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该条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外,还可以根据情况,对当事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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