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大评议基层法庭于法有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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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缪士鼎.乡镇大评议基层法庭于法有据[J].江淮法治,2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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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缪士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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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监督“垂直”管理单位的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尚处于探索的过程中。目前,有些地方乡镇人大,业已开始对其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单位之一的基层法庭工作实施评议。此举,对于决策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对较弱”的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来讲,应该说是他们的民主法治意识增强的一个可喜现象。从实际情况看,乡镇人大开展此项评议工作,不仅有法可依,而且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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