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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风险社会背景下中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
引用本文:范红霞,李巧玲.生态风险社会背景下中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J].求实,2015(1).
作者姓名:范红霞  李巧玲
作者单位: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
基金项目:2014年度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掣肘与突破生态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2014G466)。
摘    要:现代工业社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使人类步入了风险社会,这种风险具有人为性、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及后果的延展性特点。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基本场景与风险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传统刑法已无法适应现代工业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生态风险的需求,生态危机的凸显不断拷问环境犯罪刑法规制方式的有效性,作为生态风险防控的最后一道屏障,环境刑法应在风险防范理念下,扩充法益、引入危险犯、合理设置罪名及配置刑罚等,以实现预防环境犯罪、控制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关 键 词:风险社会  生态风险  可持续发展  环境犯罪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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