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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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炜.圆桌审判[J].法律与生活,20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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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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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青少年犯罪被称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各国都十分重视对青少年犯罪的审判。据有关资料表明,全国年均发案高达15O多万起,约70%是25岁以下的青少年所为。而且每年有十五至二十万年龄越来越小的未成年人涉足凶杀、抢劫等犯罪,且表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少年刑事审判在我国开展十几年来,我们以往的做法均是在少年案件的庭审中加入一个教育阶段,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约教育力度,或强调注意语气,注重对他们的感化,以及加强庭后帮教等等。这样虽然能取得一些好的效果,但仍过于原则和笼统,特别是审判庭的环境过于紧张,未能照顾到少年的心理特点,这样就使审判人员的一些教育、感化措施显得不够协调,缺少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法院在审理未成年犯罪时,将过去的棱角割据式的法台式审理,改变为圆缓相近式,从而营造一个缓和、宽松又不失法律严肃性的庭审气氛,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这种审判方式被形象地称为圆桌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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