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明律》对东亚的影响看其历史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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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青.从《大明律》对东亚的影响看其历史地位[J].比较法研究,2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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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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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法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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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重要王朝,就中华法制文明而言,也是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阶段,集中体现明朝立法成就的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简称《大明律》。《大明律》的制定过程,始于吴元年( 1 3 67年) ,经过洪武六年( 1 3 73年)、洪武二十二年( 1 3 89年)和洪武三十年( 1 3 97年)的四次修订,最终完成了《大明律》的制订。这是一部无论体例还是内容都较之唐宋律有所突破和发展的封建法典。《大明律》继承了唐律的立法精神和儒家化的传统,同时也体现了明太祖朱元璋重视法与时宜,法贵简当,礼法并用等观念。朱元璋虽然出身布衣,但他在参加农民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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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Historic Status of the Statute of the Great Ming in the View of its Influence on the East As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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