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收受"坐牢补偿费"能否认定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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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鹏.贪官收受"坐牢补偿费"能否认定为犯罪[J].中国检察官,2011(4):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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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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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10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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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
案例1: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官员李某在收受王某的贿赂后,利用职务之便,在王某竞标承包象山某建设工程中给予格外“照顾”,后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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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补偿费 犯罪 否认 贪官 利用职务之便 建设工程 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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