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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收受"坐牢补偿费"能否认定为犯罪
引用本文:宋鹏.贪官收受"坐牢补偿费"能否认定为犯罪[J].中国检察官,2011(4):48-49.
作者姓名:宋鹏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101300
摘    要:一、基本案情 案例1: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官员李某在收受王某的贿赂后,利用职务之便,在王某竞标承包象山某建设工程中给予格外“照顾”,后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关 键 词:补偿费  犯罪  否认  贪官  利用职务之便  建设工程  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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