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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善”还是“作恶”——不辨自明的“包身工”真相
引用本文:王启娟,周小纯,卜玉霞,刘建敏,万伟岭,王莉,胥宁,冉巨火,赵新彬.“行善”还是“作恶”——不辨自明的“包身工”真相[J].中国检察官,2011(2):28-29.
作者姓名:王启娟  周小纯  卜玉霞  刘建敏  万伟岭  王莉  胥宁  冉巨火  赵新彬
作者单位:1.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3.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4. 河南省新郑市人了检察院
5.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6.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7. 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检察院
8.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与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9.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
摘    要:对人尤其是对残疾人权益的普遍尊重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尺。在我国,对个人权益的普遍尊重是近代社会以来才开始的事情,人人平等、男女平等等现代人权理念随着社会的变革逐步内化为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原则。新疆托克逊县"包身工"事件提示我们,社会迅速转型固然可以带来意想不到的文明成果,但也可以使某些落后、腐朽观念的传播变得肆无忌惮。事实上,即便面对物欲横流的世界,我们也应该树立这样一个理念:对经济效益的追求不应该违背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最基本道德底线。

关 键 词:社会文明程度  真相  自明  个人权益  近代社会  人人平等  生活原则  人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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